·闪电新闻6月11日讯 6月10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定陶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车到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农产品批发市场送货,后到上海市奉贤区、松江区拉货,于3月28日凌晨0时许离开上海市。同月28日12时10分,自曹县古营集高速路口驶离高速公路,后返回菏泽市定陶区。途中,被告人与驾驶人先后前往定陶王洪庙吃饭、定陶东关洗车、定陶杨店修车。当晚,被告人王某某到驾驶人家中聚餐。次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到菏泽市定陶区金茂街购买衣服。同月30日4时20分,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从上海市中风险地区返回定陶,具有较大疫情传播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主动向疾控中心或所在村委会报备,且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密切接触者117人、次密切接触者450人被隔离观察,有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定陶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郑茂生 王豪杰 定陶台 张颖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