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4月24日讯 本已协定好的新春民俗文化节马戏团演出,却因疫情严重未能如期举行。那么,先行支付的合同款是否可以退还?近日,菏泽巨野法院柳林法庭审理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9日,原告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柳林镇某杂技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8日为原告组织的新春民俗文化节提供演出服务。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2000元的预付款,后又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了80000元。最后,因疫情严重新春民俗文化节未能如期举办,被告也未提供演出服务。为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共计112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合作协议属实,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进行演出,所造成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因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因此次演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尾款48000元。
庭审中,面对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银行客户对账单、业务回单、微信聊天截图及原告公司与上家公司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合作协议》、银行客户对账单、业务回单、民事判决书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就相关费用进行了协商,且按照原告的要求,被告将所有设备和杂技团人员滞留演出地,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应继续支付合同尾款48000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对账单、业务回单、(2020)湘04民终2671号判决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欠原告门头车费用2000元,但可以证明因疫情原因,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原、被告之间2020年1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六项对不可抗力进行了约定。新春民俗文化节马戏团演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举行,属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且因为该活动的举办具有时间特定性,故该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演出所需物料到位、人员到场,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支付112000元,因受疫情影响,合同未全部履行,考虑到被告为履行合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先行所做的准备工作和因疫情滞留等因素,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亦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被告的运输、搭建费用,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72000元。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被告因疫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亦未进行马戏团演出服务。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合同尾款48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二、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7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到,在类似案例中,因疫情影响,当事双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相应责任或待不可抗力过后继续履行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援引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让对方知晓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任何一方仍可申请解除合同且免除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