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6月2日讯 6月2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公布2020-2021年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0年,菏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827件,其中民事案件763件,行政案件10件,刑事案件54件;审结846件,案件结收比为102.30%。2021年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538件,其中民事案件463件,行政案件15件,刑事案件60件;审结505件,案件结收比为93.87%。
案件数量增幅明显 涉案广 审理难 影响大
近两年来菏泽市环境资源案件收案数增幅明显,主要涉及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畜禽养殖污染、餐饮浴场经营污染等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粉尘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多种污染类型,涉案领域广泛。环境资源审判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具有法律主体多元、法律关系交织、法律责任竞合等特征,在审判理念、裁判规则方面,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审理也更加困难。同时,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波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损害程度重,利益冲突大,导致社会影响较大。
推进司法改革 打造环资审判菏泽样板
菏泽两级法院将环资审判专门化作为重要抓手,在市法院设立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县区法院依据辖区内环境资源分布情况,划定环资保护重点区域,设立专门法庭,集中审理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在2020年已实现全市法院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的基础上,优化人员配置和审判资源,积极推进“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截至2022年1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实现了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全覆盖。
菏泽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于2020年1月在未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明县菜园集镇杜桥村北黄河边修筑围堰,租赁采砂船,通过铺设管道方式从黄河河道内采砂,后被菏泽黄河河务局东明黄河河务局发现并制止。经测算,采砂方量为15340.4立方米,价值共计59.8276万元。同年4月26日至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他人将杜桥村围堰内部分河砂运至东明县菜园集镇井庄村南一空地存放,经东明县公安局委托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价款为147 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所修筑围堰改变河岸高度,影响河岸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洪安全,导致河岸不稳定。
【裁判结果】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价值人民币59.827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 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砂拍卖款147 000元上交国库。
【典型意义】
河砂系黄河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物质资源。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河砂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逐步增大,非法采砂活动增多,对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监测、沿河堤防的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震慑黄河两岸破坏生态环境不法分子,维护黄河水域、湿地、林地、堤防林带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2、李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至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明知从郓城县某公司承运的系工业污水,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将从该公司运出的工业废水6车,合计168.16吨(未遂28.645吨),分别运送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曲阜市某公司、巨野县某养殖合作社内,予以非法倾倒。经鉴定,上述工业废水均系危险废物、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严惩。水体、土地、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人类对环境的永续利用,必须对人类的行为有所限制。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3、杨某某、芮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上旬至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芮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周某、邓某某、李某、谷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人入股25 000元,通过被告人赵某某自山东省聊城市某公司等地购进“钢轧油”499.76吨,在成武县白浮图镇一废弃院内生产“黄油”,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院内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判处十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等共1337375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危险废物生产者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理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不仅从刑事上惩治了危险废物的生产者,而且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打击犯罪、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及生态环境长效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4、梁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案外人将其种植在唐庄村西北河沿大堤上的树木出售给梁某某。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滥伐杨木92棵,经测算,被滥伐林木蓄积合计21.0388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予从轻处罚。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对其可予从宽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某滥伐林木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判决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47元,禁止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采伐活动。
【典型意义】
林木植被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本案中被砍伐林木为护岸林,具有防止河岸冲刷崩塌和固定河床的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自己种植或购买的树木也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砍伐证后才可以砍伐。本案系被告人无证采伐的典型案件,再次警示相关公众: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切莫任性砍伐。
闪电新闻记者 郑茂生 王豪杰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