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6月23日讯 6月22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为落实《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促进菏泽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于6月1日正式印发施行了《办法》。适用区域为菏泽城区,包括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建成区,另外包括开发区陈集镇,高新区马岭岗镇和吕陵镇。
据介绍,《办法》共17条,第1至5条规定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第6至10条明确了责任区划分、责任人确定、责任内容;第11至16条规定工作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第17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日期。
“《办法》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分别领导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管理工作,是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说。
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创新推行三色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管理机制,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列入红牌管理的责任人,每日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一次;对列入黄牌管理的责任人,每周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二次;对列入绿牌管理的责任人,鼓励其自管,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此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对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自己应尽责任,《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菏泽市委宣传部三级调研员刘红说。
在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的确定方面,《办法》规定,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明确了责任人在责任区管理工作中具体应承担的义务。“《办法》的施行,将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逐步实现沿街商户和单位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履责转变,路(街巷)长从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转变,形成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建设更加干净、有序、文明、宜居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玉山说。
《办法》指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2.街巷、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记载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4.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5.铁路、公路、河道、过街天桥、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6.施工工地,施工企业为责任人。待建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责任人;
7.临街单位门前地,即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没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为责任人;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和临街门市共同为责任人。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8.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周围,经营者为责任人;
9.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10.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